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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类
企业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哪些材料?国家对婚假丧假和产假是如何规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如何规定的?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怎样规定的?加班工资如...
问:
企业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1)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2)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及其封面、伤病情证明或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等)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3)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两名证人证词及证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①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④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上下班的时间规定、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单位盖章);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⑦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⑧属于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备案证明;⑨工伤职工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问:
国家对婚假丧假和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可享受1-3天婚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10天。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注:《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问:
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问:
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问:
加班工资如何计发?
答:
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问:
最低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答: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问:
《劳动合同法》对合同试用期有什么限制?
答: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问: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否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答: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双方以试用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问:
企业和哪些人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答: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问:
人社部门为企业招聘员工提供哪些服务?如何办理?
答:
(1)区人社局免费为区内企业提供招聘会信息,定期组织区内企业参加各类招聘活动。并免费在相关报刊发布相关招聘信息。

(2)区内企业可携带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劳动保障证和招聘简章到区人力资源市场办理登记手续。

问:
如何办理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开户?
答:
(1)开户单位必须是浦口区(不含在浦口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范围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2)单位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劳动保障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3)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到区人才中心,现场办理开户手续。

问:
如何办理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答:
(1)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凭毕业生推荐表原件和就业协议到区人才中心申请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非代理单位须先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手续。(2)毕业生个人在南京人事人才网进行网上信息注册。区人才中心审核毕业生相关材料,并登录《南京市毕业生就业网》,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确认接收。(3)由用人单位或毕业生本人凭《推荐表》原件到南京市人才市场办理《南京市毕业生就业接收函》回学校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4)毕业生按派遣报到时间去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毕业生《派遣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等证件材料到区人才中心办理落户、人事代理手续。

问:
高校毕业生如何办理档案转进?
答:
(1)用人单位提出调档申请,区人才中心审核确认为人事代理单位后,开具《档案调档函》。(2)个人提出调档申请,区人才中心审核其户籍、学历、就业状况、档案所属地,确认是否符合个人人事代理对象后,开具《档案调档函》。(3)区人才中心审核人事档案,检查档案材料是否齐全。

(4)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办理档案存档手续。

问:
高校毕业生如何办理档案转出?
答:
(1)档案属于个人委托代理的凭档案接收地人社等部门出具的《档案商调函》到区人才中心办理调档手续。

(2)档案属于单位委托代理的除了提供档案接收地人社部门出具的《档案商调函》外,还须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辞职证明、辞退证明、解除合同协议、退工单、除名决定等)。

问:
在宁高校大学生可参加哪些人社部门组织的免费创业培训?
答:
在宁高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学生,下同)和符合规定的毕业5年内大学生;可享受一次就业技能或创业意识培训项目培训。

问:
目前,我区在援企稳岗方面有哪些补贴?
答:
(1)稳岗补贴:2015年至2020年底,凡补贴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申请享受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拨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每年的6月30前通过南京市人社局网站(http://www.njhrss.gov.cn/)申请上年度稳岗补贴;未办理网上办事注册认证的,可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一年申报一次,逾期申请不予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2)用人单位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本区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随军家属就业,以及随军家属创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吸纳本市持《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就业,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300元岗位补贴,并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包括随军家属创办企业)招用同一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用人单位(包括随军家属创办企业)招用同一随军家属就业的,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申报时限: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按季申报。符合申报条件满3个月的用人单位,在季度首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社部门提出上季度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区人社部门在收到补贴申报后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3)小微企业招用毕业一年内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及一次性奖励:新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全额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招用南京籍毕业生的,再给予企业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申报时限: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在季度首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在收到补贴申报后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奖励应当在招用人员后的2年内申请;一次性奖励应当在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后方可申请。(4)培训补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连续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企业组织或职工个人根据职业规划参加当年《项目清单》中明确的上岗及初、中级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按补贴基础价的50%给予补贴;参加当年《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中所列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按高级工、技师及高级技师分别给予800元、3000元、4000元的培训补贴。

问:
我区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哪些优惠政策?如何申办?
答:
当前,实现灵活就业的我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按南京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延长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可延长至退休。受理条件:符合申报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每季度末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前,持《就业创业证》向户籍所在社区人社服务站提出申请。流程时限:符合申报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每季度末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前,向所在社区人社服务站提出申请。社区人社服务站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公示3天,对无有效投诉的,于季度终了后的第3个工作日前报街道人社服务中心。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对材料进行核实、汇总,并于季度终了后的第6个工作日前报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对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问:
浦口区政府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有奖励补助吗?
答:
有。(1)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大学生创业载体的由区财政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的一次性建设补助。(2)浦口区内高校和大学生创业园(基地),推荐校区或园区内创业项目经区大创办申报参加南京市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评选,获得市级特别优秀项目、优秀项目的,高校、园区(基地)可享受2万元、1万元创业培育奖励。

(3)对入驻大学生创业园(基地)、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青年大学生创业项目,区财政按每个项目1000元/年标准给予园区(基地)创业服务补贴。

问:
在本区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
(1)具备法定经营资质,配套服务完备,合法规范用工,有完善的劳动用工及参保手续,吸纳本市户籍的创业者占园区(基地)内创业人员总数的比例达30%以上,带动就业效果明显,具有一定的创业孵化功能。示范创业园(基地)需建立明确的孵化运作机制。(2)楼宇型:以楼宇为载体,从事生产、广告、设计、研发、科技等项目的创业园(基地)。创业园(基地)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办公场所相对独立,有20个及以上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创业者入驻。示范创业园(基地)总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办公场所相对独立,有40个及以上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创业者入驻,带动不少于100人就业,创业实体就业人数3人以上的不少于20家,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率达100%,参加社会保险率达100%。(3)门面型:以门面或铺位组成,以销售为主的创业园(基地)。创业园(基地)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由20个及以上独立门面或铺位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12平方米,创业街形式的创业园(基地)街长在300米以上。示范创业园(基地)总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由40个及以上独立门面或铺面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12平方米,带动不少于100人就业,创业实体就业人数3人以上的不少于20家,创业街形式的示范创业园(基地)街长在600米以上,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率达100%,参加社会保险率达100%。(4)园区型:以园区为载体,主要从事生产、加工、种植等项目的创业园(基地)。创业园(基地)总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有10家及以上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入驻,带动不少于100人就业,各创业者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场地相对集中。示范创业园(基地)总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有20家及以上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入驻,带动不少于400人就业,带动20人以上就业或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少于10家,各创业者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场地相对集中,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率达100%,参加社会保险率达100%。(5)其他型:达到创业园(基地)和示范创业园(基地)基本标准,具备相应的场地条件和创业就业规模,经市促进就业委员会认可的其他类型创业载体。

问:
在本区成功创业并带动一部分人就业,有奖励吗?
答:
有(1)创业成功奖励:正常经营纳税一年以上,带动2名以上本区户籍人员(含本人)稳定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一次性4000元创业成功奖励。(2)创业带动就业奖励:青年大学生在浦口区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纳税一年以上,吸纳本区户籍失业人员或经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享受15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对在浦口区注册经营的企业,新招用毕业一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可享受1000元/人的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

问:
初次在本区创业,除担保贷款外,还有其他补贴吗?
答:
有。(1)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在浦口区初始创业并创办实体,入驻政府认定的创业载体,可根据实际条件提供30平米以内的免费创业场地或给予场租补贴;在创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参照场地实际租金,给予每月30元的水电、网络、场地等基本运营综合补贴。(2)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奖励:浦口区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1年内的南京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全额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3)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补贴。

(4)青年大学生在浦口区大学生创业园(基地)内自主创业,在3年内成功孵化并出园,在浦口创办实体,带动10人以上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享受一次性5万元孵化成功奖励。

问:
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财政贴息范围及其贴息标准是多少?
答:
创业担保贷款采取还本付息后贴息的方式。以银行基准利率为标准,从事微利项目和青年大学生创业贷款100%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贴息。同一借款人享受创业小贷贴息政策不超过2次。展期、逾期不贴息。

问:
创业担保贷款如何申请财政贴息?
答:

贷款人还本付息后向原贷款受理街道(绿色通道授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汇总后,按季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报市财政局给予核拨。

问: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答:
1、保证人担保(1)年满22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加上贷款期限后不超过退休年龄;(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且具有固定住所;(3)信用报告当前无逾期且连续逾期不超过12次,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24次,不存在担保代偿记录;(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年收入在8万元以上;国有大中型企业正式在职1年以上、具有稳定职业和较高收入正式在职3年以上其他企业人员,年收入达贷款金额50%;(5)保证人与借款人非夫妻关系。2、抵押物担保(1)用于抵押的房产须在本市行政范围之内;(2)权属关系明晰、合法、有效、能上市交易;(3)贷款期限与抵押人及共有权人年龄较大者之和不超过65周岁;(4)房屋估值的60%覆盖贷款金额。经济适用房在可处置期限,扣除增值部分的50%计算房屋估值;(5)权属有争议,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限制、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以及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产均不得抵押。

问:
哪些对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可以免除反担保?
答:

经授权的在宁高校及创业园,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估授权后,可作为南京市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受理单位,接受校区(园区)内创业经营的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并免除贷款反担保条件。

问:
开办“网店”有政策扶持吗?
答:

有。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式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同等享受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参照工商实体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

问: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期限有多长?
答:
贷款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申请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问: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有多少?
答: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申请额度为30万元;合伙创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为50万元。

问:
在本区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创业担保贷款吗?
答:

可以。本市户籍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非本市户籍申请人向注册地所在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绿色通道申请人向所属授权单位申请,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所属授权单位对递交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报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