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3号)第六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吨标准煤(含5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上或新增年电力消费量200万千瓦时(含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300吨(含3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30万立方米(含3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吨至500吨标准煤(不含5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10万至200万千瓦时(不含2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吨至300吨(不含3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万至30万立方米(不含3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浦口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高新区、江北新区)除超限工程以外的所有含抗震审查的施工图项目
按规定应该报审。建设项目应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确认的施工图(含设计变更)进行施工。设计变更应在主体施工图审查通过的情况下,经原项目设计院出具设计变更(单)及其它相关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变更内容及审图机构的相关规定送审变更资料。